常德市第七人民医院
关于印发《常德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医院规范化建设与发展,对我院医疗信息和广告发布工作进行有效管理,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至全院各部门,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常德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常德市第七人民医院
2016年1月1日
常德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院规范化建设与发展,对我院医疗信息和广告发布工作进行有效管理,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院管理区域内发布医疗广告(包括医疗机构的服务宣传材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四条 医院发布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宣传科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宣传科按照《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同时做好形象广告内容的校对,严禁发布违法、违规广告。
第六条 各科室提供的医疗信息首先交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如:医学稿交医务科,护理稿交护理部。精神文明稿交政工科,重大活动稿交院办公室等)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宣传科归口统一安排在院内网站、宣传栏、院报及院外各级媒体刊登或播放。严禁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七条 各科室提供的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患者。
第八条 各科室提供的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发布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的媒体(如报社、广告公司等),需具备《发布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许可》资质,不在无此资质的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宣传科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并应将查处结果回复举报科室或个人。投诉举报电话:7228483,电子邮箱316408490@qq.com。
第十一条 本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第七人民医院201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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